

作者:市公路局 来源:市公路局 发布日期:2016-11-29 阅读: 次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审查、决定等活动。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受理与审查分离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遵守行政复议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程,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查收申请人通过邮寄、政务服务网、本办网站及复议窗口等渠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访或者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负责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有实际利益诉求的案件,行政调解工作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调解制度,引导申请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申请人自愿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应先行取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行政调解工作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调解结案报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不愿意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或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会文后,呈办分管副主任审签;以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审核意见以及建议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应当逐级呈办主任审签。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签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应即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立案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
(二)对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需要补正的,制作补正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对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五)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省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告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在收到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一般应当指定2人以上组成案件审查小组,并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收到行政复议受理处移交的案件后,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案人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分别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呈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办分管副主任审签。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省人民政府处理的,转执法监督处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审查,审查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审查的,按有关规定转送其他行政机关审查,审查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对有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形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草拟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办分管副主任、办主任审签后,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形。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审核,报办分管副主任同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案件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认为其他需要听证的。
需要听证的案件,经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办分管副主任认为需要办主任参加听证会的,报请办主任同意。
办主任、办分管副主任参加听证的,由办主任、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事项、与会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听证:
(一)申请人陈述;
(二)被申请人陈述;
(三)第三人发言;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听证事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和办案人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听证会应当认真记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经办分管副主任批准,听证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对涉及重大民生、社会保障、群体性及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应主动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协调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办分管副主任、办主任主持协调。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提交处务会讨论,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案件经处务会讨论后,意见达成一致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审查报告、法律文书草拟稿一并报办分管副主任审核。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经处务会讨论后,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处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办分管副主任。办分管副主任决定是否重新召开讨论会。办分管副主任视情主持或者参与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讨论。
有下列情形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报经办主任同意,可提交办务会议讨论:
(一) 涉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 拟撤销、确认违法的以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拟撤销、确认违法,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协调,意见分歧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办主任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办务会议讨论的案件。
案件讨论会由办主任主持。办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省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列席案件讨论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对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审查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延期审查报告,经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可延期30日,并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前款所称情况复杂包括: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不能在法定期限结案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对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事实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
(三)其他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办主任审批;影响重大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经审查,应当撤销、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先行与被申请人协商;必要时,由办分管副主任主持与被申请人协商;办分管副主任可报请办主任同意,由办主任主持与被申请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被申请人自行改正;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办分管副主任审签。办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办主任审签。
按规定签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办理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
(一)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律、技能讨论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讨论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点探讨当前多发领域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提高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能力。
(二)实行疑难案件办理不定期会商工作制度。加强与案件相关工作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增强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效果。
(三)实行疑难复杂案件事后讲评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对已办结的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处务会进行讲评,分析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提高。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守则》,不得违反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审理处报经办分管副主任、办主任同意后,以办名义不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并每半年提交一次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每年应当选编部分典型案例形成教材,以办名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政府系统作为依法行政学习材料,以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