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需提交《行政调解申请表》,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人的要求、争议的事由和理由,当事人口头申请的,由调解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资料并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调解员根据双方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内容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争议焦点等。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简单的争议纠纷应在二十日内调解完结,疑难、复杂的争议或纠纷应在三十日内调解完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调解。
1.行政调解办公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主持调解,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调解笔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4.调解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依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调解员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调解方案。
5.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应当终止调解,行政调解办公室要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束,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6.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各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存档。
五、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办公室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另一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六、回访。行政调解办公室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七、结案归档。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按年度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