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向上级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二)统筹指导全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及时了解系统内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调查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联席会议由分管综治工作领导任召集人,局属各单位和机关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调解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并且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联席会议筹备工作。
(三)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四)汇总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行政调解工作。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视情可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